衙齋臥聽蕭蕭竹,疑是民間疾苦聲;些小吾曹州縣吏,一枝一葉總關情。————【清】鄭板橋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就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第二條第(一)項關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投資,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六、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同時廢止。
七、各級財稅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充分認識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的重要意義,切實承擔起抓落實的主體責任,將其作為一項重大任務,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籌劃部署,不折不扣落實到位。要加大力度、創新方式,強化宣傳輔導,優化納稅服務,增進辦稅便利,確保納稅人和繳費人實打實享受到減稅降費的政策紅利。要密切跟蹤政策執行情況,加強調查研究,對政策執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問題和意見建議,要及時向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反饋。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1月17日
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就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問答
問:1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措施,政策重點聚焦在哪些方面,在當前形勢下有何重要意義?
答:習總書記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實施更大規模的減稅降費,在新年賀詞中明確提出了“減稅降費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的要求。1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措施。這是今年減稅降費政策的重要內容,也是更大力度減稅的重要體現。總體上看,此次推出的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重點聚焦在三個方面:
一是突出普惠性實質性降稅。在小微企業減稅政策中,進一步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與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小微企業標準高值銜接。這次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減稅,惠及1798萬家企業,占全國納稅企業總數的95%以上,其中98%是民營企業,也就是說,我國絕大部分企業主體都能夠從這個政策受惠。
二是實打實、硬碰硬,增強企業獲得感。將現行小微企業優惠稅種由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擴大至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8個稅種和2項附加。同時,在降低小微企業實際稅負的同時,引入超額累進計稅辦法,小微企業年應稅所得不超過100萬元、100萬元到300萬元的部分,實際稅負降至5%和10%,年應納稅所得不超過300萬的企業稅負降低50%以上。小微企業四項政策均可追溯享受,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
三是切實可行、簡明易行。在小微企業所得稅政策方面,通過擴范圍、加力度,直接降低實際稅負,增強小微企業享受優惠的確定性和便捷度,減少稅收遵從成本。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標準,直接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到10萬元。初創科技型企業優惠政策,也是直接提高標準、放寬范圍。同時,兼顧地方財力差異,采取了允許地方可在50%幅度內減征6項地方稅種和2項附加的措施。
小微企業是發展的生力軍、就業的主渠道、創新的重要源泉。當前我國經濟運行穩中有變、變中有憂,外部環境復雜嚴峻,再推出一批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措施,有利于降低創業創新成本,增強小微企業發展動力,促進擴大就業。下一步,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抓緊按程序推出增值稅改革等其他減稅降費措施,增強社會獲得感,推動形成積極穩定的社會預期。
問:為什么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至月銷售額10萬元?
答: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大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優惠力度,逐步將其免稅標準提高至月銷售額3萬元。本次進一步提高至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政策受益面大幅擴大,且稅收優惠方式簡明易行好操作,將明顯增強企業獲得感,更大激發市場活力,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壯大,更好發揮小微企業吸納就業主渠道的關鍵性作用。
問:與此前相比,這次出臺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何變化?
答:一,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擴大小型微利企業的覆蓋面。政策調整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標準上限分別為100萬元、工業企業100人(其他企業80人)和工業企業3000萬元(其他企業1000萬元)。此次調整明確將上述三個標準上限分別提高到300萬元、300人和5000萬元。
第二,引入超額累進計算方法,加大企業所得稅減稅優惠力度。政策調整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實際稅負為10%。此次調整引入超額累進計稅辦法,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應納稅所得額分為兩段計算,一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為5%;二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10%。
舉例說明,一個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的企業,此前不在小型微利企業范圍之內,需要按25%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300x25%=75萬元),按照新出臺的優惠政策,如果其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符合條件,其僅需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100x25%x20%+200x50%x20%=25萬元),所得稅負擔大幅減輕。
問:初創科技型企業相關的優惠政策是什么?此次政策有什么調整?
答: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向初創科技型企業可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政策調整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主要條件包括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等。此次調整將享受創業投資稅收優惠的被投資對象范圍,進一步擴展到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與調整后的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相關標準保持一致,從而進一步擴大了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人享受投資抵扣優惠的投資對象范圍。
問:此次部分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的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稅種優惠政策同時享受?
答:已經享受了原有地方稅種優惠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進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也就是說兩類政策可以疊加享受。以城鎮土地使用稅為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基礎上,如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一步對城鎮土地使用稅采取減征50%的措施,則高減免幅度可達75%。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簡稱《通知》)等規定,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三、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通知》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五、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六、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的企業,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并及時將調整情況告知企業。
七、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在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月18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落實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為了貫徹習總書記關于減稅降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決策部署,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加大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通知》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對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為確保廣大企業能夠及時、準確享受上述政策,稅務總局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適用范圍
為了確保小型微利企業應享盡享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公告》明確了無論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只要符合條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二)明確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方法
從2019年度開始,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可直接按當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與此前需要結合企業上一個納稅年度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的情況進行判斷相比,方法更簡單、確定性更強。
具體判斷方法為: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通知》第二條規定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按截至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示例如下:
例1.A企業2017年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019年各季度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以及累計應納稅所得額情況如下表所示:
解析:A企業在預繳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具體過程如下:
例2.B企業2019年5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019年各季度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以及累計應納稅所得額情況如下表所示:
解析:B企業在預繳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具體過程如下:
(三)明確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和減免稅額的計算方法
根據《通知》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分別減按25%、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示例如下:
例3.C企業2019年1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經過判斷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是此后的第2季度和第3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經過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1季度至第3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相應的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
解析:C企業在預繳2019年1季度至第3季度企業所得稅時,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和減免稅額的計算過程如下:
(四)明確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限
為了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從2016年4月開始,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因此,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年度中間4月、7月、10月的納稅申報期進行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規定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納稅期限將統一調整為按季度預繳。同時,為了避免年度內頻繁調整納稅期限,《公告》規定,一經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五)明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方式的企業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與實行查賬征收方式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業通過填報納稅申報表計算享受稅收優惠不同,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方式的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條件與企業的情況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相關調整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告知企業。
三、《公告》執行時間
《公告》是與《通知》相配套的征管辦法,執行時間與其一致。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號
為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稅務總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部分表單和填報說明進行了修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B100000)的表單樣式和填報說明進行修訂。
二、將《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201030)1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填報說明修改為“填報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減免企業所得稅的金額。本行填報根據本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9行計算的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109小型微利企業”的填報說明修改為“納稅人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選擇‘是’,其他選擇‘否’。”
將《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1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填報說明修改為“填報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減免企業所得稅的金額。本行填報根據本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第23行計算的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本年金額。”
三、本公告適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中的上述表單和填報說明于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點擊閱讀原文查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B100000)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月18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的解讀
近日,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9年1月,為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對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有關征管問題進行了明確。為了確保在納稅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能夠及時、準確計算享受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部分表單和填報說明進行了相應修訂。
二、修訂內容
為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本次共修訂5張表單及填報說明。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B100000)修訂了表單樣式和填報說明,《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201030)、《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修訂了填報說明。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落實政策要求
在表A200000、表B100000中設置“按季度填報信息”項目,滿足便捷識別小型微利企業的需要。同時,對表A201030、表A000000、表A107040中有關項目的填報說明,按照實施后的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進行了相應調整。
(二)減輕計算負擔
將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等需要計算的指標細化為“季初資產總額(萬元)”“季末資產總額(萬元)”“季初從業人數”“季末從業人數”項目,由企業依據會計核算、人員管理等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既有的數據直接填列,無需再為享受稅收優惠而特別計算。
三、填報服務
稅務機關將根據本次申報表的修訂情況,進一步升級和優化稅收征管系統,通過自動識別、自動計算、自動成表等功能,提高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落實的性、提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便利性。進行電子申報的企業,征管系統將根據申報表相關數據,自動判斷企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符合條件的,系統還將進一步自動計算減免稅金額,自動生成表A201030,為企業減輕計算、填報負擔。
四、實施時間
修訂后的申報表將適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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